《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扮演重要角色。但要联合国191个成员国达成共识和合作却绝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是两个直接处理气候变化的联合国机制。前者为决策人提供科学及技术的建议,后者则协调制定国际行动策略方针 以应对气候变化。
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于里约热内卢世界峰会获得各国认同,随后得到189个国家的认可。它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 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 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各国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 国家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只是一个框架。要达到目标,它需要法律文件的辅助。它有个不具约束力的目标,希望工业国家能于2000年前将气体排放量回复至1990年的水平。1995年各团体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制定一纸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时间表的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由此而生。
公约每年都会召开缔约国会议,各国政府官员、工业游说专家、绿色和平成员及其它非政府组织作为观察员一同出席。当中大部份的团体都真诚地寻求一个解决的方法,他们所想所求的甚至比《京都议定书》还多。
《京都议定书》
经过十年谈判,“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16日生效,成为世界上唯一受国际认同而又有约束力的法律条例, 同时也是各国政府用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工具。《议定书》要求工业国家需要于2008-2012年内相对于1990年水平平均减少5% 温室气体排放。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每个国家都有责任去完成各自的目标,比如欧盟整体减排8%、日本减排6%等。
除了立法管制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京都议定书》还设计了多方面的贸易机制,促进国家之间合作减排。比如清洁发展机制(CDM) 以及联合执行机制(JI)等。清洁发展机制(CDM)通过资助发展中的国家的减排项目,来增加发达国家的减排量。例如加拿大为中国的能源效益计划提供资 金、日本资助摩洛哥发展可再生能源等。同时,这些项目应当为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联合执行机制则容许工业国家为各国的减排目标而合作。
在2007年巴厘岛第十三次UNFCCC缔约方大会上,澳大利亚宣布批准《京都议定书》。如今,美国身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家,却成为唯一一个不认可《议定书》的工业国家。
《京都议定书》是解决气候问题所踏出重要的第一步,但2012年第一执行期结束后的后续国际协议还未能确定。要避免气候变化持续加剧,工业国家最少
要于2020年前,减排30%温室气体,2050前更要进一步减至70-80%,届时全球总的减排量要超过一半。如果做不到这些,我们的子孙将会身处于面
临严峻气候危机的世界中。要达到这些目标,未来两年相当关键,在2009年哥本哈根的缔约方大会上,各国政府必须达成一个能够接续并加深国际应对气候变化
努力的协议。我们只有两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