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綠色和平

標準頁面 - 2010-12-14
國際綠色和平於1979年成立,自1989年起,它設立於荷蘭阿姆斯特丹,主要肩負協調的角色,確保全球各地辦公室在政策、環保項目焦點及公眾宣導活動上保持一致。它亦負責統籌規劃國際環保項目與區域分部發展、監督各地辦公室之績效、提供最佳的科學資訊與支援,並依據項目的優次分配全球綠色和平的資源,資助重點辦公室與環保項目,以及管理船隊「彩虹勇士號」、「極地曙光號」與「希望號」。

國際綠色和平以"Stichting Greenpeace Council" (SGC)的名稱,在荷蘭阿姆斯特丹的荷蘭商會註冊為非牟利基金會。組織註冊的條款訂明辦公室的內部管治架構,與制訂決策的過程與原則。

包括東亞分部在內的綠色和平地區分部,是獲國際總部授權而設立,並使用「綠色和平」的名義開展運作。它們可以在各地區跟根據當地法律與需要,成立法團開展包括籌款、資產管理等工作,並秉持量入為出的原則推行項目計劃。而籌款工作亦必須符合各地區的法律。另外,各地區辦公室的財務計劃與安排,亦必須符合在地法律和綠色和平國際總部的要求,和每年經獨立的第三方審計。

國際綠色和平已簽署「國際非政府組織問責規章」(INGO Accountability Charter),在內部和對外均致力提高透明度並建立問責機制。

國際綠色和平設有董事會,負責審批國際綠色和平的年度預算和核數報告、任命與監督國際綠色和平總幹事、監察綠色和平整體營運與活動、決定機構政策及發展、執行綠色和平國際年度大會的決議、批准使用綠色和平名義的註冊申請,及決定地區分部於年度大會的投票身份。地區分部代表於年度大會中投票選出國際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任一次。國際董事會每年向國際綠色和平年度大會匯報工作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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