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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心終結碳污染 環保署碳定價機制流於形式

作者: 綠色和平 氣候與能源專案小組

綠色和平要求碳定價必須有效達到控制全球升溫在攝氏1.5度,並制定滾動檢討機制,逐步調高價格以達減碳效果。

氣候危機日益嚴重,過量碳排放是國際間共同的污染問題。如何找出有效處理碳污染的政策工具,已經成為所有政府共同面對的課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將啟動修法程序,綠色和平邀請立委洪申翰、蔡壁如、陳椒華及中研院學者蕭代基共同舉辦記者會,除了呼籲環保署必須正視碳污染,訂定途徑,達到 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更重要的是要對排碳大戶收取有效碳費阻止氣候危機惡化。

環保署花大錢做報告卻不用,是否刻意忽視碳定價?

其實環保署早在去年 2020 年 7 月時,就與英國在臺辦事處合作委託倫敦政經學院(LSE)做出「臺灣碳定價之選項」(Carbon pricing options for Taiwan)研究報告。報告中分析臺灣的政策法規和產業特性,也明確建議碳定價必須有清楚的路徑藍圖,從每噸 10 美元起跳,逐漸增加至 2030 年 98 美金的水準(相當於從新臺幣280元增至2800元),透過明確的遞增路徑讓業者做出長期的減碳規劃,以有效降低整體碳排放。

根據環保署委託倫敦政經學院(LSE)做出「臺灣碳定價之選項」研究報告,臺灣合理碳定價收費應從每噸 10 美金起跳,逐年上調至 98 美金

然而環保署在其提出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版本中,卻只提及將建立碳費收取機制,其餘包含碳費徵收時間、費率、課徵對象以及課徵原則都沒有出現。先前環保署甚至表示將參考新加坡收取每噸 100 元新臺幣之碳費,此舉讓各界質疑環保署對排碳大戶收費是否避重就輕。綠色和平專案主任鄭楚忻表示,「有效碳定價是減少碳排放的關鍵,以環保署先前提出的每噸 100 元費率,臺灣連2050年減碳50%的既有法訂目標都達不到,更遑論跟上國際 2050年淨零排放趨勢。」

臺灣減碳落後國際,立委籲應徵收有效碳費

立委洪申翰表示,制定碳定價的目的,就是將要排碳行為對環境及社會所造成的衝擊貨幣化,進一步算出每一噸碳的真實成本。洪申翰認為,母法必須敘明收取碳費是要將排碳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是為了體現污染者付費的精神,也達成社會公平的原則。至於每單位的碳價要訂多少,才能讓排碳者減少排碳量?洪申翰強調,即使暫時不將碳的價格或費率明定在法律當中,仍必須要敘明碳費的制定是為了達成「國家長期及各階段」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未來討論訂定碳費費率的子法,才能夠有減碳目標及路徑作為依循,而不會落入毫無框架的吵架跟殺價。

立委蔡壁如表示,2015年溫管法制定以來,定下2050年碳排比2005年減少一半的目標,但是製造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量不降反增,可見現在的溫管法除了減碳目標過於保守,也缺乏強力、有效的手段要求企業減碳。歐盟將於2023年課徵碳關稅,對外國產品依碳足跡課稅,有學者估計將達每年數千億元,台灣與其繳碳關稅給其他國家,不如自己先課徵碳稅/碳費,來用於國內,積極落實減碳,以免國家競爭力受嚴重衝擊。面對全球「綠色供應鏈」浪潮,台積電等公司已經在去年加入RE100,承諾2050年百分之百使用再生能源,確保可以繼續接到訂單。在碳定價的工具選擇上,從過去空汙費、水汙費經驗,短期內可立刻課徵「碳費」,但是碳費是環保署專款專用的小金庫,長期應課徵「碳稅」,以達到環保減碳、產業升級、社會分配正義的三重效果。

綠色和平邀請立委洪申翰、蔡壁如、陳椒華及中研院學者蕭代基共同舉辦記者會,呼籲環保署必須正視碳污染

立委陳椒華表示,去年底經濟日報曾透露,環保署官員將借鏡新加坡的標準,也就是每噸碳約新臺幣一百元來收費,此舉令人匪夷所思,究竟這個價格的參考依據何來?加上許多工商團體甚至以疫情為由,說不宜在此時立法強制徵收碳費,跟用電大戶條款的藉口一模一樣。陳椒華強調,環保署肩負臺灣減碳重責,不應該聽信工商團體讒言,也更不應該忽略國際研究的建議。碳定價是臺灣能否有效減碳的關鍵政策工具之一,所有民眾都是相關利害關係人,請環保署務必做好溝通。

環保署出力不夠,學者盼財政部也出手

中研院研究員蕭代基表示,此次修法應明訂徵收碳稅(財政部)與碳費(環保署),以達成2050年GHG淨零排放,僅有環保署徵收的碳費絕對不足以達成此目標,因為碳費收入的用途受限、費額過低。法中亦應明訂碳稅與碳費之稅額(費額)、稅基(費基)、及收入運用辦法。在稅額(費額)方面,同意LSE「臺灣碳定價之選項」研究報告建議;在稅基(費基)方面,應全面徵收;在稅費收入運用方面,稅收全數分配於全民,且偏重低所得者(弱勢者),費收用於補貼全國大眾運輸,降低污染量,且改變交通運輸結構。同時,為了避免影響產業競爭力,應明訂同時徵收碳邊境稅(CBAM),其稅額等於碳稅稅額。

對於氣候變遷此困難的跨領域議題,本法除設置中央氣候變遷因應會報及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亦需設置中央業務主辦機關。為達事半功倍之效,中央業務主辦機關應加入財政部、主計總處、金管會、國發會、外交部等部會,且明訂其責任,如財政部負責碳稅與能源稅。此外,建議仿英國氣候變遷法,將草案的諮詢會改為獨立機關「氣候變遷委員會」,設專職委員及官員,負責訂定國家階段目標及管制考核業務,每年評估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執行成果,提出年度檢討報告。

2050淨零排放與有效碳定價缺一不可! 臺灣不能缺席全球減碳趨勢

綠色和平再次強調,臺灣必須跟上全球減碳趨勢,明定有效的碳定價系統達成淨零排放。根據國際能源總署IEA/OECD於2019年出版之能源使用二氧化碳(CO2)排放量統計資料顯示,臺灣的碳排放量在全球是第 21 名,人均碳排更是全球平均的將近3倍。臺灣減碳表現已經明顯落後於全球,沒有理由和條件在碳定價上選擇寬鬆的標準。

綠色和平要求碳定價必須有效達到控制全球升溫在攝氏1.5度,並制定滾動檢討機制,逐步調高價格以達減碳效果。畢竟自巴黎協議以來,全球已達成共識共同防範氣候暖化,臺灣絕不能在此時缺席。「碳定價是臺灣全體民眾實現淨零排碳的共同希望,除了徵詢產業界的意見,也期盼環保署能建立一個公開溝通的平台,讓民眾以及其他團體共同表達對政策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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