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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綠島保育類龍王鯛盜獵事件一再發生,問題到底出在哪?

作者: 綠色和平海洋專案

2016年臺東綠島陳姓民宿業者於臉書粉絲團張貼以漁槍獵捕保育魚類曲紋唇魚(俗稱龍王鯛)的照片,宣稱是7年前所照,當時法令尚未禁止捕撈,但被網友發現照片中用來當比例尺的拖鞋為2015年款式,後經巡署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臺東地檢署偵辦。最後經臺東地方法院法官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六月徒刑,併科罰金三十萬元。

類似事件在2021年5月又發生,蘭嶼2名居民涉嫌獵捕曲紋唇魚,並拍照片上傳至Line群組,雖事後聲稱是撈到死魚,但臺東地檢署仍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

兩次事件再次顯示當事人都知道曲紋唇魚已經是保育類野生動物,按照法規是不得騷擾、獵捕、宰殺或買賣,卻又違反保育法。

蘭嶼雖然目前尚未劃設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簡稱 MPA),但是綠島的案件已明顯指出即使為保育動物及成立MPA也無法阻止盜獵事件。這樣就代表設置MPA就無法阻止對海洋保育的破壞嗎?

MPA是為了限制人類活動進而減少生態所受到的威脅,因此達到保育的效果。所以成立MPA後是否能達到目標的關鍵,主要是在是否能夠有效執法

海洋保護區成功與失敗的五大關鍵因素

綠色和平於《刻不容緩推動臺灣海洋保護區 30x30》報告中彙整了MPA成功與失敗的關鍵因素,導致無法達到MPA目標的五大因素包括「缺乏監控(surveillance)」、「缺乏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守法程度低(compliance)」、「制度競爭」以及「政治利益高於生態需求」,這些因素度與是否「有效執法」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

若屬於利害關係人的當地居民參與程度高的話,通常監控情況和守法程度也會較佳,並較易達到MPA保護海洋生態的目標。但是沒有完善的監控的話,就難以得知守法程度,也容易有盜獵事件發生。

在綠島的案件中,按照民間巡守隊巡護成果紀錄來看,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並沒有巡邏紀錄,這也可能反映出利害關係人的參與程度較低時,同時也缺乏「同儕壓力」,導致守法程度較低。

曲紋唇魚簡介與其重要性

曲紋唇魚(Cheilinus undulatus)的俗名為龍王鯛、拿破崙魚、蘇眉魚與波紋鸚鯛等,為輻鰭魚綱、鱸形目、隆頭魚亞目、隆頭魚科的其中一種。

之所以叫拿破崙魚是因為隆頭魚科的魚類,有高高隆起的額頭,就像「戴帽子的拿破崙」,會叫蘇眉魚則是因為在其眼睛後方,有兩道狀如眉毛的條紋。

曲紋唇魚(Cheilinus undulatus)的俗名為龍王鯛、拿破崙魚、蘇眉魚與波紋鸚鯛等,為輻鰭魚綱、鱸形目、隆頭魚亞目、隆頭魚科的其中一種。
曲紋唇魚的俗名為龍王鯛、拿破崙魚、蘇眉魚與波紋鸚鯛等,為輻鰭魚綱、鱸形目、隆頭魚亞目、隆頭魚科的其中一種。 © shutterstock

曲紋唇魚和隆頭鸚哥魚(Bolbometopon muricatum)是臺灣目前唯二被列在保育動物名單中的硬骨魚類,也同是列在IUCN(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紅皮書名單中,分別列為瀕危(EN)與易危(VU)等級。

曲紋唇魚主要的棲息區域分布於紅海、印度洋非洲東岸至太平洋中部,也是世界上體型最大、壽命最長的珊瑚礁魚類。曲紋唇魚是肉食性魚類,以魚類及底棲性動物為主要食物。也因為位在食物鏈的上層,藉由捕食其他魚類和生物達到生態平衡。

若是曲紋唇魚消失,則可能會造成生態失衡。除此之外,曲紋唇魚的棲息範圍與其他珊瑚礁魚有重疊之處而且大得多,因此保護龍王鯛的同時,也能夠保護其他物種,為一種雨傘物種(umbrella species)。

曲紋唇魚(Cheilinus undulatus)的俗名為龍王鯛、拿破崙魚、蘇眉魚與波紋鸚鯛等,為輻鰭魚綱、鱸形目、隆頭魚亞目、隆頭魚科的其中一種。
曲紋唇魚主要的棲息區域分布於紅海、印度洋非洲東岸至太平洋中部,也是世界上體型最大、壽命最長的珊瑚礁魚類。曲紋唇魚是肉食性魚類,以魚類及底棲性動物為主要食物。也因為位在食物鏈的上層,藉由捕食其他魚類和生物達到生態平衡。 © shutterstock

曲紋唇魚除了捕食小型魚類以外,也會捕食會吃珊瑚的棘冠海星,這種海星如果大量繁殖的話,會危害到珊瑚礁的生長,進而破壞整個珊瑚礁的生態系,因此保育曲紋唇魚也是控制棘冠海星數量的一種方式

保育魚類盜獵事件,問題出在「執法有效性不足」

農委會林務局在2014年7月2日將曲紋唇魚列為禁止捕捉的珍貴稀有(Ⅱ級)保育類野生動物,無論是否知情,都不得公開展示或販售。海洋委員會成立之後,於2019年1月9號亦將本種魚列入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之中。

但由綠島和蘭嶼兩事件得知,部分民眾守法程度仍有待商榷。雖有罰則作為阻嚇工具,但更重要的是透過教育及同儕壓力才能確保有效守法的方式。

因此如果利害關係人參與MPA的決策,便比較願意認同該法條並遵守。但目前現行MPA等相關法規僅有違規的罰則,並無逐步提高守法程度的執行計畫,因此MPA等相關法規僅流於形式,並無真正有效保育海洋生態。

若是由漁業署公佈的自2014年至2018年的「海洋保護區的執法成果」的資料來看,該資料是以「禁止進入」、「禁止採捕」與「多功能使用」三個等級分類去統計執法成果,有許多保護區的違規取締件數多年來都是零。試想,違規取締件數真是毫無違規事件呢?還是沒有取締到就沒有違規?另外這些列表有許多項目是合併計算,如何得知各MPA的真實情況?

若以「107年度海洋保護區民間巡守隊巡護成果」為例,該年度的MPA共有39個,值勤總時數前三名的MPA為:2,920小時的「臺東富山漁業資源保育區」、1,920小時的「基隆市望海巷潮境海灣資源保育區」、1,920小時的「屏東琉球漁業資源保育區」以及 1,920小時的「新北貢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富山、潮境與小琉球這幾個區域也都是積極推廣保育並且有實質成效的的MPA

表、臺灣各個 MPA 於2016至2018年進行民間巡守隊巡護成果值勤總時數
完整資訊及報告詳見綠色和平報告:滅絕危機-臺灣海洋生物保育現況與建議

這些例子都可以表示當屬於利害關係人的當地居民若高度參與保育行動及執行巡守的程度高,就可以達到較好的保育效果!

目前海洋保護區的主管機關自2019年從農委會漁業署轉由為海委會海保署職掌,至今仍未公告各海洋保護區執法成效的相關報告。

20192021年已經又有一條曲紋唇魚疑似遭到獵捕,我們的海洋保育問題真的只是又少了一隻龍王鯛而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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