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運工局長:規管電子廢物的處理及推動電子廢物循環回收業

標準頁面 - 2005-05-27
立法會:「規管電子廢物的處理及推動電子廢物循環回收業」動議辯論

以下為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規管電子廢物的處理及推動電子廢物循環回收業」動議辯論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很高興聽到很多議員提出關於電子廢物的處理,及處理香港廢物的各種方法,包括在科技、管理和工業的使用,及用者的責任和生產商的責任。我亦聽到很多 議員支持污者自付的原則、產品責任制的做法;以及普遍來說,也很支持《巴塞爾公約》條文所寫的規定。至於環保工業,在就業方面,很多議員也很關注及支持, 這其實也是我一向贊同的循環經濟的做法。  

但我亦很失望,有很多議員所看到的只是報章片面報道綠色和平所指的一件單一事件。環保署的網頁及環境運輸及工務局有很多資訊,但並未有人收到;或許我 們需要改良我們的網頁,下一次的動議辯論前可能要突出這些訊息,希望大家參考。亦有很多議員表示失望,梁耀忠議員說我們在回收方面完全沒有做工夫,準備將 所有垃圾焚化,根本沒有做回收的傾向;亦認為收費沒有效益,繼續用堆填區亦是一個很消極的做法。其實污者自付的原則很重要,由於人的(習慣)不容易改變, 所以用一些經濟手段改變人的行為,是所有做社會工作、做人類研究的人都同意。我希望透過多些討論,亦希望議員多些參考我們的資訊網絡,更清楚認識有關的消 息。

法例管制-電子廢物進出口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具有害成分或被有害成分污染的電子廢物(屬有害電子廢物)。條例的附表7內列出一般有害電子廢物,如舊電腦顯示屏和電視機中的 陰極射線管、廢電池,所有含水銀、鉛、鎳或其他有毒重金屬的廢零件亦包括在內,不只是包括電腦顯示屏,所有該等廢物的進出口均受許可證的管制。  

上述有害電子廢物含有有害物質,對人體及環境都有影響,受《巴塞爾公約》所管制。《巴塞爾公約》的成員國都須管制廢物進出口,中國是《巴塞爾公約》的 成員國,但經濟大國美國並不是成員國。本港很多廢物來自美國,歐洲是成員國之一,所以來港的歐洲廢物較少。《巴塞爾公約》亦鼓勵回收再用,所以管制條例中 並不包括循環再造的物品,但必須不屬於有毒有害的物料,管制十分全面。在香港,有關公約的管制,是透過《廢物處置條例》執行。在進出口前,必須事先向環保 署申領有關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違例者可被罰款$200,000及監禁6個月。如屬再犯,最高可判罰款$500,000及監禁兩年。過去3年,環保署沒 有批出任何關於有害成分或被污染的電子廢物的出入口許可證。

我們已於上星期提交《2005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將「巴塞爾禁令」納入《廢物處置條例》,這有助向國際傳遞強而有力的訊息,表明香港致力執行此國際禁令。

環保署於2004年11月已就進出口二手電器及電子產品和有害電子廢物的管制,制訂了一份指引,供大家參考。

法例管制-電子廢物處理

電子廢物工場所產生的塵埃、噪音、污水、廢物受四條條例管制-《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噪音管制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廢物處置條例》及有關附屬規例。

此外,拆解被列作化學廢物的電子廢物,如電視機的陰極射線顯像管,即cathode ray tube 的工場需要申領牌照。工場設計亦須符合嚴格的環保要求,營運者並須提交一份操作計劃書詳述有關運作的方法、管理、設施、培訓、環保及安全等標準。環保署經 常巡查持牌的設施,也會按發牌條款要求持牌者提交報告,以確保有關工場運作達標。違例者可被罰$200,000及監禁6個月,再犯則為$500,000及 監禁6個月。

據我們了解,一般用作露天存放棄置電子廢物的私人土地,多屬舊批約農地,此類土地的集體地契契約條款,並沒有限制這類私人地段不可作露天存放用途。因 此,此類私人地段並沒有違反批地契約條款。但如果有人佔用政府土地存放棄置電子廢物,(地政處)會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採取行動。

另外,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所有在新界鄉郊發展審批地區內的土地用途及發展,除非是在有關法定圖則憲前存在,或是一項經常准許的用途,或已獲得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規劃許可,否則便是一項「違例發展」。規劃署可根據該條例,對這些「違例發展」執行管制及檢控的行動。

就管制處理被列作化學廢物的電子廢物,環保署已有一系列按《廢物處置條例》規定而發出的指引,讓廢物收集商及處置設施遵從,目前成效良好。

執法情況

環保署作為《巴塞爾公約》在港的主管當局,與有關的廢物出口國合作,並與國內有關執法部門達成共識,建立通報及合作機制,共同打擊非法轉移有害電子廢物。自2003年6月,環保署、香港海關、國家環保局、內地海關當局開始聯合行動,打擊偷運電子廢物。

環保署亦與香港水警和海關緊密合作,堵截有害電子廢物非法轉移。在2004年,(環保署與香港海關)進行的聯合打擊有害電子廢物入口行動共有83宗, 共截獲約1,500噸有害電子廢物。就此,環保署向涉案的進口商作出52張票控,而違法的進口廢物,大部分亦已根據國際《巴塞爾公約》的規定,退返來源地 作妥善處理。

在管制有害電子廢物出口方面,環保署和香港水警亦進行聯合行動。(在2004年)成功發出9張票控。(兩名)人士(因未持有許可證而)出口電腦顯示屏被判有罪,他們均被判入獄兩個月,及分別被罰款五千元及一萬元。

環保署與多個海外夥伴,包括日本、南韓、新加坡、荷蘭、澳洲等地方共同建立情報網絡,合力打擊跨境轉移有害電子廢物。

管制電子廢物拆卸場方面,自2004年至今,環保署對違例的工場已成功發出9張票控,其中7張已被定罪,其餘個案仍在檢控中。

環保署聯同規劃署自2004年8月開始,已對新界鄉郊發展審批地區內上述工場作出調查,調查結果顯示,當中有21個涉及《城市規劃條例》下的「違例發展」。

產品責任制及回收制度

鄺志堅議員的議案另一部分是關於產品責任制、回收制度及電子廢物循環回收業。

舊電器及電子產品去年的回收率達67%,而未能回收而要運往堆填區棄置的舊電器及電子產品約有18,000噸,約佔所有固體廢物的0.3%。

我們積極落實產品責任制及設立回收制度。我們十分同意張宇人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在產品責任制下,產品製造商、進口商、零售商及消費者均須分擔妥善處理 產品(使用後)的責任。製造商可以將產品生產的過程,以「綠色生產」,減少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質,最後處置產品時,能夠盡量減低與環境的矛盾。香港的製造商 較少,進口商和零售商亦有責任選擇進口的產品,這方面亦有一個平衡的處理方法。剛才有議員提到,當我們規範了一些產品的條件,即它們用的物料,我們的產品 種類可能會減少,本港作為一個購物天堂,我們在規範產品方面都有壓力。所以在產品責任制方面,我們首先進行一個測試的項目,首個項目是充電電池回收計劃。 在計劃下,產品進口商須付出代價。由於香港沒有設施(將充電電池循環再造),所以由進口商提供所需費用,政府則負責全面的回收系統,現時在幾百間超級巿 場、電器公司已設置回收箱。有議員表示計劃成效遠低於預期,事實剛好相反。去年試行的結果顯示,成效十分好,所以我們將計劃擴展至全港九龍幾百間回收點, 反應良好。為回收所有產品制定責任制的過程中,各地方均是首先推行試驗計劃,看看巿民的回應,即使巿民的回應只有幾個百分點,都值得去做;因為在自願的情 況下也有如此比率的巿民參與,將來推出的責任制一定會切實可行,亦可向進口商和零售商顯示,消費者在這方面有正面反應。

巿民棄置廢物方面,我們正考慮在某程度上(讓巿民參與)。例如車胎回收計劃,在產品責任制下,除了製造商、進口商外,我們亦希望提供誘因,讓巿民將棄 置的車胎送往指定的中心,得到部分的回報,讓使用者參與。我們參考了很多外國的經驗,亦正在研究中。日本就家電及商業用電器,有一個回收法,當時制定的回 收百分比,是四十至六十;但現在發覺,可加至百分之九十。隨科技日新月異,回收法是值得參考和利用。

自2003年1月起,環保署分別委託了香港明愛及聖雅各福群會在全港推行電腦及電器用品的回收試驗計劃。我們首先探討有關回收再用運作上的困難,並研 究回收計劃長期在財政和各方面政策配合的需求,以發展長遠的電腦及電器廢物的策略,同時研究公眾的支持。(香港明愛及聖雅各福群會試驗計劃)每年回收及處 理後可再用的電器多達4萬多件,所有(收集到的電腦及電器用品)都經團體修理及捐贈予有需要人士,不適合維修的會把零件及物料售予回收商,從中回收有用的 零件或物料。鑑於該計劃得到初步成功,環保署擬於2005年第四季在九龍灣廢物轉運站設立一個電器和電子設備區域回收中心,配合現正推行的整體廢物源頭分 類回收計劃。計劃現時已有數十個屋邨參與,除了回收家庭的膠樽、鐵罐、鋁罐、紙張外,定期每個星期或每個月會回收衣褲鞋襪、電子(物品),每種不同物件會 分配在不同時間回收,鼓勵巿民參與,巿民反應亦很踴躍。所以我們認為設立一個電子設備回收中心,巿民會好好利用。

電子廢物循環回收

我們每天有六千多噸的回收物料,都是靠本港的回收商處理。現時本港有460多間不同的公司,直接僱用了3,500人。

由於本港的經營成本較內地為高,故其中約九成的回收物料經簡單的分類及打包後,便直接送往內地或其他地區循環再造。在2004年,回收物料的出口價值 約為34億港元,我們認為,若更多的物料可在本地循環再造,其價值會有更大的提升,就業機會亦更多。例如,一件(回收)物品如果成為半製成品或可再用的物 料,其價值會很高。不過本港存在一個問題,剛才亦有議員提出,有一個電子回收商曾到港,但由於廢氣問題,未能設廠。現時有很多高新科技可大量處理電子廢 料,主要是處理線路底板,將當中的金屬,包括金、銀、鉀、鎳及鉛分開,我們亦詳細研究其計劃。香港的問題是,雖然垃圾如此多,電子垃圾也不少,但始終其經 濟規模未能達到可以運作的規模。在某程度上,多位議員亦提到,我們的生產成本很高,尤其是地價,人工亦是一個原因,採用高科技反而令直接需要的人手降低。 所以我們亦要考慮幾方面,究竟政府是否需要在這方面給予補貼,令循環再造業可以成為一個有所作為的工業。

我們積極籌劃位於屯門38區,佔地二十公頃的「環保園」,希望長遠為環保工業提供一個配套設施,我們亦透過一個地價優惠的方法去做。除此之外,我們亦 需要有經濟規模,要有足夠的廢料,例如我們是否需要輸入舊電腦或舊電子產品,令(環保工業)有實際可行的經濟模式。這方面我們正研究中,因為要保證有穩定 來源,才可作為長遠投資。

至於產品責任制,我們希望考慮為整個回收工業提供經濟誘因,鼓勵回收產品,而產品已經包括一個費用,令再造過程有經濟效益。

我相信大家除了希望見到環保工業(在港有良好發展外),亦會在創造就業方面,帶來直接正面的影響。回收再造業對香港長遠發展是一件好事,環保署及環境 運輸及工務局亦很積極去做。總括而言,我們和各位議員的方針是一致的。今日我很高興,動議的議案無論是修正案或是原動議,我們都很同意,亦希望將來我們提 出各方面的建議,無論是立法或行政上、政策上、環保工業上我們需要一些特殊的政策,我都希望在一個開放、透明及資訊完全公開的情形下,得到各位議員的支 持。多謝。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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