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安局及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回覆

標準頁面 - 2011-07-07

 


香港保安局就大亞灣民間監察會提問的回覆

古先生,

閣下於4月28日發給保安局局長的電郵收悉,現回覆如下﹕

貴會申請參觀大亞灣核電站一事,本局已向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港核投)傳達,港核投將會處理申請並直接回覆貴會。


關於氚氣的問題

關於氚氣的形成及在大亞灣核電站排放的細節,港核投已把相關的資料上載於該公司的網站,本局並無補充。
(https://www.hknuclear.com/HKNIC/media/Documents/Press%20release_c_20110416.pdf)
(https://www.hknuclear.com/dayabay/faq/pages/faq.aspx?lang=tc#q10).

天文台在大亞灣核電站投產前數年,在香港採集了各類環境樣本進行化驗,確定環境中的空氣、雨水、食水、海水、地下水、肉、家禽、菜、魚、其他海產等樣本中的氚的成份,作為參考基數。大亞灣核電站投產後,天文台如常進行上述化驗。數據顯示香港環境中氚的成份沒有上升。

在正常情況下,香港飲用水中的氚含量的活度限值,是按照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水質準則》的指導水平(即每公升10 000貝可)而制訂的。至於進口新鮮食物,食物環境衛生署轄下的食物安全中心現時採取《食品法典委員會》有關核意外發生後食物內放射性核素含量的指引為檢測標準,即嬰兒及成人食物中氚的輻射水平總限值分別為每公斤  1 000 及10 000貝可。政府會密切留意國際機構(例如國際原子能機構、世界衛生組織等)和各監管機構就檢測標準上的最新做法或建議,以確保本地飲用水和食物安全的監管。


關於因大亞灣核事故而索取賠償的問題

內地核電站核事故引致的賠償是根據《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處理。該批覆全文上載於國務院的網站(http://www.gov.cn/xxgk/pub/govpublic/mrlm/200803/t20080328_32036.html#)。有關安排與其他國際協定的原則相符。

就大亞灣核事故索取賠償的要求須在內地提出。由於索賠的安排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相關慣例,索賠人若打算進行索賠,應向從事內地法律的律師諮詢法律意見。

在香港購買的一般財產保險、責任保險等的標準保障範圍,大都會將核事故列為除外責任,即屬保險不承保的項目。但市民如有需要,可與保險公司商議,延伸有關的保險範圍,並支付相關額外保費,使其涵蓋因核事故而可能引致的經濟損失。

關於非緊急運行事件通報機制

雖然國際間沒有硬性規定核電站營運者必須向公眾公布或披露非緊急運行事件,但為進一步加強核電站運作的透明度,特區政府與港核投及核電站的內地股東 ─ 即中國廣東核電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年初就大亞灣核電站非緊急運行事件(即包括0級、1級與2級或以上而不涉及應急響應的事件)取得共識。在新安排下,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在發現並確認大亞灣核電站發生非緊急運行事件,須在兩個工作天內通知港核投。

港核投除會即時通報保安局及環境局,亦會同步透過其網站向公眾發布事件摘要、初步評級,以及事件對環境及公眾安全的初步影響評估。經詳細調查而取得確實資料後,港核投會盡快透過其網站公布有關的補充資料,包括事件發生過程、實質影響、跟進行動等。

 

保安局局長
陳錦輝  代行

 

 

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就大亞灣民間監察會提問的回覆

致大亞灣民間監察會 :

貴會於2011年4��28日致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陳紹雄先生的電郵收悉。有關貴會就參觀大亞灣核電站的申請,我們已按一般香港團體申請參觀大亞灣的程序,將貴會的申請轉給大亞灣核電站處理。大亞灣與其他運行中的電站一樣,基於安全及保安的考慮,部份的廠區範圍並不會開放予公眾參觀,鑒於貴會所申請的參觀地點,並非一般能開放給團體參觀的範圍,因此有關方面需要審慎考慮能否作出安排。我們會繼續跟進,在收到有關方面的回應後,會盡快再與貴會聯絡。

就貴會提出的其他問題,現回覆如下:

 

1.       有關氚的排放

自較早前部份媒體報導有關氚的排放事宜後,我們明白社會大眾十分關注氚的排放及其可能帶來的影響,故此亦特別在港核投的網站上載有關氚排放的資料,以釋公眾疑慮。詳細內容請瀏覽以下網頁 : https://www.hknuclear.com/DayaBay/FAQ/Pages/FAQ.aspx?lang=tc#q10

 

2.       與核事故相關的索賠安排

根據目前國家的相關法規,大亞灣核電站若發生核意外,牽涉賠償事宜,核電站營運者需對單一宗牽涉賠償的核意外承擔最高三億元人民幣的總賠償額,在此上限以外,則按照相關的國家法規再行處理,有關安排與其他國際協定的原則相符。

相關的國家法規詳情,可參閱以下網頁: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7/content_711045.htm

 

3.        關於非緊急「核電站運行事件」的對外信息通報

由本年1月11日起,為了進一步提高大亞灣核電站的營運透明度,以回應公眾對核安全之關注,港核投與大亞灣核電站運營管理公司(運營公司)合作,在運營公司發現大亞灣核電站發生非緊急「核電站運行事件」後,會於兩個工作天內,共同對外公佈有關運行事件的資料。

在這個安排下,運營公司及港核投會分別透過其網站,發佈相關資料包括非緊急「核電站運行事件」的摘要、初步評級,以及對環境及公眾安全的初步影響評估。此外,港核投亦會在安排公眾發佈時,同步通知特區政府保安局及環境局。

非緊急「核電站運行事件」是指所有不涉及應急響應的事件,包括在聯合國國際原子能機構制定的「國際核事件分級表」中被評為非等級(即0級)或1級的「核電站運行事件」,以及2級或以上而不涉及應急響應的事件。至於一些2級或以上而涉及應急響應的事件,則按粵港雙方就「大亞灣核電站事故應急合作協議」內的既定程序,由兩地政府與應急有關的特定單位按應急機制處理。詳情請參考相關政府網頁:http://www.sb.gov.hk/chi/emergency/dbcp/index.htm

多年來,港核投通過其網頁及其他途徑向公眾介紹有關核電的知識及大亞灣核電站的運作。同時,我們理解廣東大亞灣核電站、嶺澳核電站核安全諮詢委員會亦積極透過不同渠道,向香港公眾解釋核電站的安全情况。我們將繼續加強與核電相關的公眾教育工作,增進市民對核電的認識。

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

(鄭淑琴代行)

鄭淑琴
公共事務經理 - 規管業務及南中國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
電話 : (852) 2678 8719
電郵 :

 

 

大亞灣民間監察會對保安局及港核投的提問及評價

Q

保安局

港核投

甲)

氣態氚及液態氚在壓水式反應堆的形成成因

滿意

不滿意1

 

氣態氚及液態氚在大亞灣的排放操作細節

未覆

未覆

 

國內對液態氚排放限值改變的原因,以及與外國政府對氚的排放限值比較

未覆

未覆

 

氣態氚及液態氚排放的確實位置、濃度、及時間

未覆

未覆

 

目前估算一號及二號反應堆內氚的累積情況

未覆

未覆

 

本港飲用水及進口新鮮食品中氚的活度限值

滿意

滿意

 

氘的排放對附近環境及居民健康所造成的影響

不滿意2

不滿意2

 

本港天文臺有沒有針對氚的排放定期監測

不滿意3

N/A

乙)

現行大亞灣核電廠的賠償上限是多少?受粵港兩地那些條文規限?

未覆

不滿意4

 

香港人如需向大亞灣核電廠索償,應按那些本地法律條文追討?

不滿意5

未覆

 

保安局曾否要求大亞灣廠方提供充足的保證金或保險安排,證明廠方有足夠能力賠償?

未覆

N/A

 

現行法例中提供了什麼法律基礎供香港人作出跨境核災難索償?

不滿意6

N/A

 

香港特區政府會否為大亞灣核電廠可能發生的災難提供賠償上限以外的援助?

未覆

N/A

 

承上題,特區政府的補助是否設有上限?

未覆

N/A

 

據保安局瞭解,香港市民能否在市面上購買有關核災難的保險保障自己?

滿意

N/A

丙)

在事故通報中,廠內管理層的架構及其職責範圍

未覆

未覆

 

港核投委任的廠內職員在事故通報中的角色及其職責範圍

未覆

未覆

1:未能詳細解釋當中原因

2:沒有正面回應

3:未能詳細解釋當中原因

4:因為賠償太少

5:追償無門,需要進一步解釋

6:當中責任未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