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公民氣候訴訟敗訴 綠色和平認判決結果漠視環境基本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今(8日)就臺灣史上首起氣候訴訟案作出判決,法院駁回由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及四位公民於2021年初,提告經濟部制定的「用電大戶條款」過於寬鬆,無法有效推動企業減碳之訴訟。法官判決此案原告的個人及團體沒有「請求權」為由駁回訴訟,顯示現行法律仍不足以保障人民免於氣候災難的基本權利,與全球的淨零碳排共識和氣候正義有所違背。
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忻儀表示:「對於今日的訴訟結果深感遺憾,經濟部制定的用電大戶條款政策失靈,更無視極端氣候對臺灣所造成的傷害,任由經濟發展凌駕在環境保護之上,導致人民需要承受現在與未來的氣候災難,司法自我設限,判決結果完全漠視環境基本法的法規。」
共同原告環境法律人協會亦表示,氣候變遷因應法已明文納入2050淨零排放目標,該條款不僅具宣示性,更應對各級政府產生輻射效力,作為政策與法規制定時的基本衡量依據,包括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的用電大戶條款,亦應反映此一淨零義務。面對政府的不作為,我們深感遺憾,但也不會放棄,將持續監督到底。
綠色和平表示,經濟部所頒布的俗稱「用電大戶條款」,原應強制規範企業轉向使用再生能源的規定,而且應在2023年啟動檢討,但卻拖延至今年1月才公布結果,宣布用電大戶門檻與義務容量均不調整。同時條款實際上認定標準設定過低,好比可透過購買綠能憑證或繳納代金等,並無實際建置任何再生能源設備的方式來抵減責任,減碳成效杯水車薪,難以幫助臺灣能源轉型並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形同政策失靈。
惟歷經四年審理以後,經濟部始終不願正視問題核心,持續未真正針對用電大戶條款實際減碳責任與效果做出回應,可見經濟部試圖迴避減碳與監督責任。最終法院也駁回訴訟,原告代表律師簡凱倫表示:「雖然法院今天駁回我們的訴求,我們深感遺憾,但這場訴訟作為臺灣史上首宗由公民與環保團體共同提起的氣候訴訟,已成功在法庭上引發對於訴訟權、當事人適格與政府氣候責任的實質對話。」
本案之重要性,在於即便臺灣現行氣候法中,未明文設置公民訴訟條款,綠色和平仍試圖透過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與保護規範理論,爭取讓人民可以就政府對氣候目標的怠惰或作為不足,依法起訴並予監督的權益,亦即實際落實由下而上的氣候治理。綠色和平也再次強調,氣候正義不會止步於本次訴訟,未來將持續藉由其他司法手段尋求突破。同時也呼籲經濟部必須加嚴監督與管理「用電大戶」,要求用電大戶加速能源轉型進度,以幫助臺灣逐步達成淨零排放目標,以免臺灣在全球淨零排放的趨勢下掉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