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名化再生能源,幫不了企業用戶
原載於蘋果日報
上週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要求用電大戶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參考地方自治條例,台中與台南兩市公告的用電大戶多為企業用戶,要求企業必須使用或設置再生能源,除是推動用電量大的企業擔起環境與社會責任,更有一重要功能:幫助電力市場邁向自由化。
要討論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的自由交易,就不能不從躉購制度說起。躉購制度作為一種常見的政策工具,由國營的台電公司以優惠費率收購電力,在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初期吸引民間業者出資建置發電設施,除台灣以外,北歐各國、日本和德國都以此支持產業初期發展。當再生能源的裝設量和發電量逐漸增加,發電成本會迅速下降,躉購費率也逐步調降,例如發展較早的陸域風電,今年的躉購費率為每度電2.5元,已低於平均市電價2.6元。。費率逐漸調降後,躉售制度的階段性任務也漸趨完成,此時政府便應輔導業者轉換商業模式,售電給台電以外的買家,讓自由交易和躉購制度雙軌並行,最終完成市場自由化。此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要求用電大戶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便是在要求企業善盡環境責任之餘,也創造市場需求。
其實,使用綠能對企業來說也有高度價值。電力需求量大的企業用戶使用再生能源,進而減輕空氣污染和氣候變遷,不只是應盡的社會和環境責任,更有助於企業永續經營發展。根據彭博新能源財經(Bloomberg New Energy Finance, BNEF)統計,2018年共有121家企業在21個不同地區市場簽署總量達13.4GW (百萬瓩)的再生能源購電協議,大幅超過前一年6.1GW的購電量,企業購電透過採購再生能源電力獲取環境憑證,滿足減碳需求,並帶動當地再生能源發展,是正在發生中的國際趨勢。隨著跨國企業與大廠牌紛紛宣示轉用再生能源,對以代工製造業為主的台灣而言,協助企業用戶轉用再生能源,能在全球供應鏈中占一席之地,是台灣經濟發展的關鍵鑰匙。
上週台積電宣布加入美國Apple公司的全球清潔能源供應鏈(Supplier Clean Energy Program),未來台積電對Apple的訂單,將使用再生能源作為生產製造的電力來源。不只Apple,IKEA、Google等173家公司也都已加入RE100國際氣候倡議行動,宣示以再生能源取代化石燃料。
2017年電業法修法後,臺灣開放再生能源電力市場,2018年台電公司公布電力直供轉供辦法,用電戶可以與發電業者簽署電力採購合約,同時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和憑證,例如今年1月Google公布的太陽能購電交易便是第一例。此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要求企業使用一定比例的綠電,刺激買方需求,雖有助於活絡市場,但仍有不足之處。在下修台電躉購費率的同時,政府還需輔導再生能源發電業者轉進電力自由交易市場,創造足夠的綠電供給,並且提升資訊透明度,建立穩健競爭的市場運作機制。
再生能源自由交易市場機制的建立不只有助於台灣的能源轉型,讓再生能源產業健全發展,不再仰賴躉購制度作為唯一收益來源,更能減少政策補貼支出,同時讓有綠電需求的企業能買到再生能源電力和憑證,增加產業競爭力,是多贏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