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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漁業三法

綠色和平呼籲公民參與,落實遠洋漁業改革,維護合法業者權益。

作者: Greenpeace 綠色和平
遠洋漁業三法今上午通過行政院會,將送立法院審議,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蔡佩芸表示肯定,認為三法有助改善臺灣漁業政策法令架構。但立法後是否有足夠配套措施能落實執行,仍有疑慮。

 【2016年3月17日,臺北】遠洋漁業三法今上午通過行政院會,將送立法院審議,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蔡佩芸表示肯定,認為三法有助改善臺灣漁業政策法令架構,且調高遠洋漁船違法捕魚、洗魚罰則與刑責,加強打擊非法,維護合法業者權益,是政府與各界向遠洋漁業改革邁出關鍵的一步!

海洋專案主任接受公視訪問畫面。

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攸關臺灣遠洋漁業改革以及漁民的權益,但蔡佩芸質疑草案研擬過程不透明、缺乏公民參與,未能納入各方意見。她強調:「法案不能僅為滿足歐盟要求,須確保打擊非法漁業,並兼顧漁業資源永續發展。呼籲立法前盡速召開公聽會,邀請各界關心,並成立跨部會小組,使法案更面面俱到。」

為去除黃牌警告,臺灣須回報歐盟所提出11項改善建議的進度,建議內容可分類為法律架構、監測、管控及監督(Monitoring, Control and Surveillance, MCS)、可追溯性以及國際合作四大面向。蔡佩芸指出,目前政府提出的改善方式,僅法律架構面有較顯著進展,但立法後是否有足夠配套措施能落實執行,仍有疑慮。

最新出爐的行政院版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中,雖然罰則明顯提高,但卻缺乏配套的監管措施和跨部會的合作,令人憂心空有法條卻無力執行。蔡佩芸舉漁業署 2012 年通過的鯊魚鰭不離身的規範為例,指出雖法條立意良善,卻因稽查配套不足,仍然非法頻傳。

面對海洋資源日益枯竭,政府提出改善方案卻侷限於打擊非法漁業,未全盤規劃漁業資源永續利用,蔡佩芸表示擔憂。臺灣上千艘的遠洋船隊遍布世界各大洋,在國際間展現強大的漁撈能力,但政府長期以來無力監管,讓非法捕撈事件層出不窮,耗費海洋資源,危及瀕危魚種,還拿到黃牌警告。行政院雖然提出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但遺憾的是,法案並沒有把宏觀漁業資源的永續思維作為重點,缺乏平衡漁撈能力與管理政策評估。

行政院院會17日通過農委會所提「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攸關遠洋漁業改革之漁業三法,回應歐盟要求。去 (2015)年10月,臺灣遭歐盟祭出黃牌警告,主要原因包括老舊漁業法充滿漏洞、執法軟弱,無法有效遏止非法漁捕行為(Illegal, Unregulated, Unreported, IUU),另外對於龐大遠洋船隊監控與管理不足,未盡到區域漁業組織會員的責任。

臺灣遠洋漁業確實潛藏很多問題,目前行政院提出的草案,並沒有完全對症下藥,監管和追溯等問題並未確實解決。蔡佩芸強調:「立法只是開始,期待在立法院及各立委優先處理審議草案,儘快召開公聽會,聽取更多方的聲音,通盤了解各個環節的問題,讓這個法案能有真正的可行性。」

綠色和平評論漁業署回應歐盟要求改善建議所提的管理措施

面向 歐盟 11 項建議 漁業署所提
改善管理措施
綠色和平評論
法律架構 1.  修正法律架構 提出漁業三法:

- 遠洋漁業條例草案

- 國人投資經營外國籍漁船條例

- 修訂漁業法

  • 肯定新法
  • 憂心後續配套措施及相關法令訂定施行效果。
  • 呼籲舉辦公聽會讓漁民、公民團體與學者參與,加速法案審理。
2.  執行採納IUU國家行動計畫
3.  確保有效地實施修正後的國內法令
4.  加強國際規範及管理措施之有效履行
5.  確保修訂後的法規能對違反者有效執行
監測、管控及監督(MCS) 6.  改正監測、管控及監督(MCS)系統的缺失 - 訂定遠洋漁業國家管控及檢查計畫

- 推動遠洋漁船裝設電子漁撈日誌(e-logbook)

- 推動缷魚聲明機制

- 推動指定港口轉載及缷魚檢查措施

  • 憂心執行力及有效性
  • 期待看到落實法規中以預警原則與以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訂定之國家行動計畫,真正達到海洋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此外,漁船資訊也應透明化,並定期更新。
7.  衡平漁撈能力及漁船政策
可追溯性 8.  改善漁產品之可追溯性 - 執行漁獲及漁產品貿易商稽核策略計畫

- 完善可追溯系統法制作業

- 建置自動化交叉比對之整合可追溯系統

- 強化跨部門漁產品文件檢核機制

- 與重要國際夥件建立資訊交換機制

  • 不足
  • 憂心執行力與有效性
  • 漁業署應主動協助輔導業者建立可追溯系統;同時,漁業署也須確保即時魚獲資訊、海上或港內轉載、漁港卸貨等資訊之交叉比對,才能確保漁獲並非來自非法、未通報即不受規範之漁撈作業。
9.  改善及確保漁獲證明機制之可信賴度
國際合作 10.  加強和改善與其他國家之合作 - 推動與我國漁業關聯較高之國家(泰國、太平洋島國等) 合作

- 持續改進我在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 遵守紀錄

  • 不足
  • 除了卸魚檢查、處理漁事糾紛,也應積極與港口國建立查核機制,以及針對涉嫌違法漁船之與沿岸國共同調查偵辦。另外,漁業署也應主動將相關漁獲資訊優先提交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與科學界,以利管理養護措施之制定,確保海洋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
11.  確保遵守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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