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漁業三法
綠色和平呼籲公民參與,落實遠洋漁業改革,維護合法業者權益。
【2016年3月17日,臺北】遠洋漁業三法今上午通過行政院會,將送立法院審議,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蔡佩芸表示肯定,認為三法有助改善臺灣漁業政策法令架構,且調高遠洋漁船違法捕魚、洗魚罰則與刑責,加強打擊非法,維護合法業者權益,是政府與各界向遠洋漁業改革邁出關鍵的一步!
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攸關臺灣遠洋漁業改革以及漁民的權益,但蔡佩芸質疑草案研擬過程不透明、缺乏公民參與,未能納入各方意見。她強調:「法案不能僅為滿足歐盟要求,須確保打擊非法漁業,並兼顧漁業資源永續發展。呼籲立法前盡速召開公聽會,邀請各界關心,並成立跨部會小組,使法案更面面俱到。」
為去除黃牌警告,臺灣須回報歐盟所提出11項改善建議的進度,建議內容可分類為法律架構、監測、管控及監督(Monitoring, Control and Surveillance, MCS)、可追溯性以及國際合作四大面向。蔡佩芸指出,目前政府提出的改善方式,僅法律架構面有較顯著進展,但立法後是否有足夠配套措施能落實執行,仍有疑慮。
最新出爐的行政院版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中,雖然罰則明顯提高,但卻缺乏配套的監管措施和跨部會的合作,令人憂心空有法條卻無力執行。蔡佩芸舉漁業署 2012 年通過的鯊魚鰭不離身的規範為例,指出雖法條立意良善,卻因稽查配套不足,仍然非法頻傳。
面對海洋資源日益枯竭,政府提出改善方案卻侷限於打擊非法漁業,未全盤規劃漁業資源永續利用,蔡佩芸表示擔憂。臺灣上千艘的遠洋船隊遍布世界各大洋,在國際間展現強大的漁撈能力,但政府長期以來無力監管,讓非法捕撈事件層出不窮,耗費海洋資源,危及瀕危魚種,還拿到黃牌警告。行政院雖然提出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但遺憾的是,法案並沒有把宏觀漁業資源的永續思維作為重點,缺乏平衡漁撈能力與管理政策評估。
行政院院會17日通過農委會所提「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攸關遠洋漁業改革之漁業三法,回應歐盟要求。去 (2015)年10月,臺灣遭歐盟祭出黃牌警告,主要原因包括老舊漁業法充滿漏洞、執法軟弱,無法有效遏止非法漁捕行為(Illegal, Unregulated, Unreported, IUU),另外對於龐大遠洋船隊監控與管理不足,未盡到區域漁業組織會員的責任。
臺灣遠洋漁業確實潛藏很多問題,目前行政院提出的草案,並沒有完全對症下藥,監管和追溯等問題並未確實解決。蔡佩芸強調:「立法只是開始,期待在立法院及各立委優先處理審議草案,儘快召開公聽會,聽取更多方的聲音,通盤了解各個環節的問題,讓這個法案能有真正的可行性。」
綠色和平評論漁業署回應歐盟要求改善建議所提的管理措施
面向 | 歐盟 11 項建議 | 漁業署所提 改善管理措施 |
綠色和平評論 |
法律架構 | 1. 修正法律架構 | 提出漁業三法:
- 遠洋漁業條例草案 - 國人投資經營外國籍漁船條例 - 修訂漁業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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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執行採納IUU國家行動計畫 | |||
3. 確保有效地實施修正後的國內法令 | |||
4. 加強國際規範及管理措施之有效履行 | |||
5. 確保修訂後的法規能對違反者有效執行 | |||
監測、管控及監督(MCS) | 6. 改正監測、管控及監督(MCS)系統的缺失 | - 訂定遠洋漁業國家管控及檢查計畫
- 推動遠洋漁船裝設電子漁撈日誌(e-logbook) - 推動缷魚聲明機制 - 推動指定港口轉載及缷魚檢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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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衡平漁撈能力及漁船政策 | |||
可追溯性 | 8. 改善漁產品之可追溯性 | - 執行漁獲及漁產品貿易商稽核策略計畫
- 完善可追溯系統法制作業 - 建置自動化交叉比對之整合可追溯系統 - 強化跨部門漁產品文件檢核機制 - 與重要國際夥件建立資訊交換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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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改善及確保漁獲證明機制之可信賴度 | |||
國際合作 | 10. 加強和改善與其他國家之合作 | - 推動與我國漁業關聯較高之國家(泰國、太平洋島國等) 合作
- 持續改進我在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 遵守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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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確保遵守區域漁業管理組織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