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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名化再生能源,幫不了企業用戶

作者: 綠色和平能源專案經理 李之安
上週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要求用電大戶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除是推動用電量大的企業擔起環境與社會責任,更有一重要功能:幫助電力市場邁向自由化。

原載於蘋果日報

Copyright Paul- Langrock.de. Sonnenblume mit Windkraftanlage. Windenergieanlage, Windkraft, Bluete, Stengel, Sonnenblumenkern, Sonnenblumenkerne, Pflanze, Blume, Botanik, Flora, Energie, regenerative, umweltfreundliche, erneuerbare, alternative, Strom, Elektrizitaet, Klimawandel, Energiewende, sunflower in front of wind turbine, mirasol, electricity, energy, renewable. Wietow bei Wismar. Mecklenburg Vorpommern. 13. September 2016

上週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要求用電大戶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參考地方自治條例,台中與台南兩市公告的用電大戶多為企業用戶,要求企業必須使用或設置再生能源,除是推動用電量大的企業擔起環境與社會責任,更有一重要功能:幫助電力市場邁向自由化。

要討論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的自由交易,就不能不從躉購制度說起。躉購制度作為一種常見的政策工具,由國營的台電公司以優惠費率收購電力,在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初期吸引民間業者出資建置發電設施,除台灣以外,北歐各國、日本和德國都以此支持產業初期發展。當再生能源的裝設量和發電量逐漸增加,發電成本會迅速下降,躉購費率也逐步調降,例如發展較早的陸域風電,今年的躉購費率為每度電2.5元,已低於平均市電價2.6元。。費率逐漸調降後,躉售制度的階段性任務也漸趨完成,此時政府便應輔導業者轉換商業模式,售電給台電以外的買家,讓自由交易和躉購制度雙軌並行,最終完成市場自由化。此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要求用電大戶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便是在要求企業善盡環境責任之餘,也創造市場需求。

其實,使用綠能對企業來說也有高度價值。電力需求量大的企業用戶使用再生能源,進而減輕空氣污染和氣候變遷,不只是應盡的社會和環境責任,更有助於企業永續經營發展。根據彭博新能源財經(Bloomberg New Energy Finance, BNEF)統計,2018年共有121家企業在21個不同地區市場簽署總量達13.4GW (百萬瓩)的再生能源購電協議,大幅超過前一年6.1GW的購電量,企業購電透過採購再生能源電力獲取環境憑證,滿足減碳需求,並帶動當地再生能源發展,是正在發生中的國際趨勢。隨著跨國企業與大廠牌紛紛宣示轉用再生能源,對以代工製造業為主的台灣而言,協助企業用戶轉用再生能源,能在全球供應鏈中占一席之地,是台灣經濟發展的關鍵鑰匙。

上週台積電宣布加入美國Apple公司的全球清潔能源供應鏈(Supplier Clean Energy Program),未來台積電對Apple的訂單,將使用再生能源作為生產製造的電力來源。不只Apple,IKEA、Google等173家公司也都已加入RE100國際氣候倡議行動,宣示以再生能源取代化石燃料。

2017年電業法修法後,臺灣開放再生能源電力市場,2018年台電公司公布電力直供轉供辦法,用電戶可以與發電業者簽署電力採購合約,同時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和憑證,例如今年1月Google公布的太陽能購電交易便是第一例。此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要求企業使用一定比例的綠電,刺激買方需求,雖有助於活絡市場,但仍有不足之處。在下修台電躉購費率的同時,政府還需輔導再生能源發電業者轉進電力自由交易市場,創造足夠的綠電供給,並且提升資訊透明度,建立穩健競爭的市場運作機制。

再生能源自由交易市場機制的建立不只有助於台灣的能源轉型,讓再生能源產業健全發展,不再仰賴躉購制度作為唯一收益來源,更能減少政策補貼支出,同時讓有綠電需求的企業能買到再生能源電力和憑證,增加產業競爭力,是多贏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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