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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大戶叫不動 能源轉型白日夢

作者: 綠色和平 氣候與能源專案小組

總統蔡英文將能源轉型視為任內重要政策,然而僅剩 5 年就要兌現的能源轉型,卻不見使用全臺 50% 電力的「用電大戶」負擔再生能源責任,經濟部現行專法草案讓用電大戶只承擔不到1%的綠電,不僅無助於 2025 再生能源 20% 目標,更讓臺灣持續成為碳排放大戶。立委蔡壁如、邱臣遠、洪申翰及環團代表綠色和平、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皆認為現行草案仍待改善,經濟部不應以此滿足、公告上路。

立委蔡壁如、邱臣遠、洪申翰及環團代表綠色和平、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今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修改現行用電大戶條款草案

立法委員蔡壁如表示,能源局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訂的「用電大戶條款」太過寬鬆,僅規範 5000kW 以上的用電大戶,應該與《能源管理法》列管之能源用戶設在 800kW 以上的標準一致。符合條件的家數從 5400 家降到 506 家,不到一成,民進黨是不是太為財團著想了。而且臺南(2013)、臺中(2016)等地方政府自治條例,早在幾年前設定的標準就是 800KW,行政院根本沒有推動綠能的決心。

而用電大戶僅需 10% 裝置容量為再生能源,蔡壁如也認為太低,至少要有「非核家園」再生能源佔比 20% 的目標,否則就變成全民幫用電大戶的財團負擔綠能的額外電費。

由於民進黨政府為求速效,在供給面上以風力發電為主力,太陽光電方面只有躉購制度,導致地面型光電侵害生態環境、農地破碎化等問題頻傳。蔡壁如呼籲,太陽光電應該屋頂型先於地面型,特別是現在農業設施的屋頂光電都隨處可見,工廠屋頂的光電比例卻很少,用電大戶條款是有效的政策工具,政府不能退讓,要讓這些用電大戶負起社會責任。

立法委員洪申翰指出,經濟部現行草案版本仍有進步空間,包含適用對象應分階段漸進列管 5000kW 以下的用電大戶,緩衝期應從 5 年縮短為 3 年,讓第一批用電大戶在 2023 年前就完成裝設義務;與此同時經濟部應協助用電大戶以多元方式履行綠電義務,並思考納入更有彈性的購電模式。

洪申翰認為,經濟部現行版本雖已考量部分環保團體和產業界部分建議,但在草案預告期間,經濟部應採納民間所提出的建議,落實去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修法原意,為臺灣的氣候之路拉出正確的路徑。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領頭率先做錯誤示範 學校公部門不需用綠電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高茹萍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原先規範政府機關、交通部門、教育單位...等應該以身作則,配合中央政策使用一定比例的綠電,卻在子法時大刀一揮,一律免除使用綠電的責任!

經濟部能源局一再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的條文作為理由,認為在第一項就已經規範上述機關,因此用電大戶條款即可排除。但第十二條第一項只是要求「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要求的強度完全不能跟用電大戶條款相比。原是鼓勵公家機關多設置綠能的條文,如今反倒成為政府機關自我規避的手段。

政府推動綠能發展,自己卻一度綠電也不用。學校作為教育機關,也不需要使用綠電,給人政府領頭率先做錯誤示範的負面形象,政策要如何順利推動?!

經濟部現行草案要求用電大戶極低的減碳與再生能源量,和用電量不成比例。
經濟部現行草案要求用電大戶極低的減碳與再生能源量,和用電量不成比例。

綠色和平:綠電量、減碳量貢獻極少 現行草案不痛不癢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蔡篤慰指出,經濟部作為推動能源轉型的主要單位,卻小看用電大戶能為臺灣帶來的正面價值;在現行草案下,使用全臺 50% 電力的用電大戶,只要負擔不到 1% 再生能源電力,而這些用戶對電力的需求,製造全臺 30% 碳排放量,在草案下也只能減少0.36%的碳排放,經濟部卻認為「已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令人難以接受。

蔡篤慰強調,用電大戶條款應有助於達成再生能源目標(2025年20%)、國際控制升溫 1.5 度減碳目標(2030 年較 2010 年減碳45%),用電大戶至少要將用電量 20% 轉為再生能源電力,而不是隨意用電、不管發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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