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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狀告經濟部放任用電大戶 促司法制度檢視減碳責任

作者: 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小組

「用電大戶條款」今年上路,然而其規範的企業數過少、門檻寬鬆,無助臺灣綠能及減碳進程。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以及4名民眾共同向經濟部提起行政訴訟,於今(3)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遞交訴狀,正式為臺灣減碳政策提起全臺第一場氣候訴訟。告訴人盼由司法裁量用電大戶條款落地後對能源轉型助益程度,進一步要求經濟部重新審視條款,促使高用電戶增加使用永續的再生能源、減少電力碳排放。

綠色和平過去一年持續監督「用電大戶條款」(《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指出這部子法不僅無法協助臺灣達成 2025 年 20% 再生能源電力目標、且嚴重忽略用電大戶的減碳義務;經濟部始終消極回應,「用電大戶條款」於今年元旦疲軟上路。起訴書中援引《環境基本法》第34條,綠色和平等共同告訴人認為用電大戶條款凸顯政府疏於減碳,將人民置於極端氣候帶來的災害風險中。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鄭楚忻表示,「希望行政法院審慎辦理這起氣候訴訟,讓遭受嚴重氣候危機衝擊的民眾爭取應有的人權,更應該強烈譴責經濟部不作為,成為加劇氣候危機的共犯」。

根據能源局統計,臺灣約有8成電力來自於燃燒化石燃料,其造成的溫室氣體包含加劇氣候變遷的二氧化碳。當全球逐漸升溫,加熱海水並膨脹體積,同時極圈持續融冰,使海平面上升。根據綠色和平於 2020 年發布的 《全球暖化下臺灣海平面上升和暴潮衝擊分析》報告指出,若不積極減碳,至 2050 年臺灣將有約 1400 平方公里土地淹沒在海水中,西半部縣市尤其危險。此外,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也指出,氣候變遷將導致更多的暴雨、洪水、乾旱、熱浪和其他的極端氣候事件。

然而,臺灣現行的減碳和氣候變遷相關法律,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並未保障人民的公民訴訟權,也尚未有相關判例,不及水污染、空氣污染等環境污染。鄭楚忻表示,「碳排放無色無味,仍是種環境危害,碳排放已成為『碳污染』,高用電企業造成的碳污染正由全臺甚至全球共同承擔。」綠色和平和環境法律人協會也呼籲公眾以及法學界共同關注此案。

綠色和平專案主任鄭楚忻、委任律師簡凱倫及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李明芝律師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

環境基本法保障民團訴訟權 籲法院不應駁回

環境法律人協會表示,成為本案共同原告,在於希望能通過司法途徑,推動氣候變遷政策的實現。以訴訟通過司法制度促使行政部門減碳,並非臺灣首創,早在二十世紀末,世界各地就陸續有通過司法,來論述減碳政策造成氣候變遷加劇的個案,但在臺灣司法訴訟史上卻無先例可循。

據《環境基本法》第21條立法理由寫明「由於全球二氧化碳大量排放,導致全球氣候驟變,對生態造成重大影響,各級政府有責任抑制二氧化碳之排放」,顯示無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或《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均為實現《環境基本法》的法律。在此情況下,如相關子法未能有效達成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同法第34條已賦予人民或公益團體對政府「疏於執行」之情形有提起訴訟的權利,以達成「督促政府能徹底執行環境保護工作」的意旨。作為以環境保護為宗旨的公益團體,財團法人綠色和平基金會及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本來就有依據《環境基本法》提起公民訴訟的理由。

環境法律人協會強調,氣候訴訟以法院做為載體有其功能在,不僅是敦促政府的角色,一方面也可做為多元利害關係人的溝通平台,來調解各方意見衝突,使臺灣氣候變遷爭議更臻於明朗。綜上所述,呼籲法院不應駁回本案,應讓本案有實際進入法院公堂上辯論的機會,以釐清相關爭議。

根據美國哥倫比亞大學Sabin氣候變遷法律中心統計,全球已經有超過 1,700 件氣候訴訟案例,在 30 多個國家或地區發生;公民與社會團體透過法律手段,促使政府立即採取氣候行動已經是全球趨勢。荷蘭的環保組織 Urgenda 基金會於 2013 年發起全球首宗氣候訴訟,指控荷蘭政府的減碳政策與措施不足將危害公民生存。此案在 2019年獲得最終勝利,法院裁定荷蘭政府必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因而帶動歐洲民眾、公民團體氣候訴訟之風潮。臺灣雖然並未加入巴黎氣候協議,人口佔全球0.36%、碳排放卻佔全世界0.77%,在全球200多個國家或地區排名中高居 2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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